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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,什么是重大立功东莞清溪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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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,什么是重大立功东莞清溪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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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,什么是重大立功 不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1、犯罪分子揭发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,不构成立功。如果他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犯罪分子予以揭发,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前提条件,其揭发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。 2、揭发他人曾经发生的犯罪行为,现已失去社会危害性,不构成立功。社会危害性是1个动态概念,并非是静止的,某1行为依据行为时的法律不能构成犯罪,但依据现时法律却构成犯罪。刑法的功能有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,它不能把已经失去了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仍然作为犯罪来处理。 3、犯罪分子认识错误,将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构成犯罪而揭发,其行为不构成立功。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,这种在主观认识错误支配下的行为,不构成立功。 4、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,不构成立功。他人的犯罪行为应从犯罪构成的4个方面要件来分析,应符合特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。如果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,不负刑事责任,其行为不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,那么,犯罪分子的检举揭发行为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,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。 5、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,不构成立功。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,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有权追究或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。超过法定期限,除非有特别规定,不得再行追诉。法律已规定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不再予以追究,行为人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,就不能认定为立功。 6、检举揭发他人贿赂罪线索不构成立功。实践中,经常遇到受贿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的犯罪事实,行贿人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的犯罪事实,介绍贿赂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或者受贿犯罪事实,并被查证属实的情况。这类犯罪中,受贿与行贿,介绍贿赂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,受贿人、行贿人或者介绍贿赂人在交代自己的贿赂犯罪事实时,必须讲清楚其受贿、行贿对象或者介绍贿赂双方的情况。这不是被告人可讲可不讲的他人犯罪事实。如其不讲,属于拒不如实交代本人的全部犯罪事实,讲了,也不属于刑法第6十8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,也不属于提供重要犯罪线索,这种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,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,其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,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,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。 7、检举他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行为,不构成立功。因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,既然不属于犯罪行为,犯罪分子揭发行为也就不能认定为立功行为。 重大立功: 1、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; 2、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,经查证属实的; 3、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; 4、在日常生产、生活中舍己救人的; 5、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,有突出表现的; 6、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。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,重大立功表现包括,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、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,经查证属实的、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、在日常生产、生活中舍己救人的等。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