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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3那些不得不说的爱情故事交通事故说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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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3那些不得不说的爱情故事交通事故说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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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  我不相信,但我的爱情终究是1场骗局。   ——《张3与小芳的爱情故事》   张3与小芳是通过聊天软件认识的   “村里有个姑娘叫小芳”是“她”的昵称   头像里的“她”长得美丽又善良   尽管从未谋面   但在屡次通话中   温柔细腻的声音   已经构筑了张3所有美好的幻想   心里早已认定“非她不娶”   在两人确立恋爱关系之后   1天小芳哭哭啼啼向张3倾诉   自己母亲得癌症却无钱可医   家里还欠下巨额债务   早已醉倒在温柔乡的张3不疑有假   多次向其转款数十万元   之后小芳也屡次寻找借口向张3借钱   但幻梦终究会破灭   几个月之后   网络那头的“小芳”如同人间蒸发   所有方式都联系不上她   张3这才惊觉被骗,连忙报警   待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   张3这才发现   自己魂牵梦萦的“小芳”   竟是个男人   自己痴痴沉醉的初恋   终究是1场骗局   #提示   关于婚恋诈骗   01   提高防范意识   不要轻易被“迷花眼”   不要盲目透露个人信息,尤其是财产情况;多重渠道核实对方身份,及时核验对方的身份证、驾驶证、护照、工作证等证件信息。   02   涉及钱款事宜需谨慎   不要轻信“借口”   犯罪嫌疑人大多是以“买婚房”“生意投资”“家人生病”等借口索要钱款,如遇此种情况,应当仔细核查真实情况,并征求家人、朋友的意见,钱款往来以转账等有证可查的方式为妥。   03   提高法律意识   发现可疑行为及时报案   1旦遭遇诈骗,1定要及时止损,切记要保留好骗子的手机、微信、QQ、身份证等信息,保管好聊天记录、汇款凭证等证据,第1时间联系警方报案,如实向警方陈述被骗过程,配合警方侦查破案。   2   1厢情愿,没想到我只是她的取款机。   ——《张3与翠花的爱情故事》   欺骗并没有磨灭张3对爱情的向往   “众里寻他千百度,蓦然回首”   张3在大街上对翠花1见倾心   两人不久坠入爱河   恋爱期间张3不仅时常准备小礼物制造惊喜   更是携手旅行带她看尽世间美景   在商讨结婚事宜之后   张3以翠花的名义为其购置了1套房屋   本以为可以就此抱得美人归   然而就在结婚前夕   翠花提出了分手   并要求张3以后不要再打扰她   张3多次挽留仍未能让翠花回心转意   伤心痛苦之余,愤怒涌上心头   张3遂要求翠花归还恋爱期间游玩、吃饭及赠送礼物等花费以及为其购置的房屋   认为自己与翠花恋爱是以结婚为目的   现在结婚不成自然应当返还   1纸诉状将翠花告上法院   那么张3是否能够要求返还呢?   #司睿哥说法   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分手时是否可以要回?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(以下简称《民法典》)第6百5十7条规定,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第6百6十1条第1款规定,赠与可以附义务。第6百6十3条规定,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:······(3)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······   恋人间互赠礼物是为了表达情意,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,如外出吃饭、旅游等日常消费而支出费用、基于礼节的馈赠等应**视为1般赠与,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。但是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财物,其赠与行为以双方缔结婚姻作为条件,法律上把这种以1定条件为前提的赠与叫做“附条件的赠与”。如果双方感情破裂、未能步入婚姻,即赠与所附条件未实现,那么赠与1方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,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物**。   提醒:   恋爱期间,情侣间可能会赠与大额钱款、车辆、乃至房产等贵重财物作为礼物,或作为物质的帮助,却想不到有朝1日可能会对簿公堂,因此保留、固定证据的意识薄弱。在这里提醒您,恋爱期间赠与需谨慎,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当妥善保留相关证据,双方均应注意自身权利的保护,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1词。   03   拿完分手费,你离开的如此决绝。   ——《张3与丫蛋的爱情故事》   在经历两次失败爱情之后   张3与丫蛋的爱情终于到了第3个年头   但看似可能长久的恋爱实则危机4伏   双方经常因为1些琐事吵得天翻地覆   终于在忍无可忍之下张3提出了分手   但丫蛋不但不同意分手   还经常对张3纠缠不休、大吵大闹   在1个月黑风高的夜晚   丫蛋找到张3并将其带到1处空房子   央求其不要分手   但见张3态度坚决   于是威胁张3索要上万元的青春损失费   否则别想分手   无奈之下,张3只得支付   #说法   “青春损失费”是否合法?   “分手费”或“青春损失费”,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1个词汇,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同居、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,约定1方向另1方给付1定数额的费用,约定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,可能是协议、可能是欠条等,但实际上“分手费”、“青春损失费”并不是1个法律概念,也不是1个法定义务。故1般来说,向法院起诉索要“分手费”、“青春损失费”等因违反公序良俗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。   但如果1方自愿给予另外1方经济上的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,这属于自然债权,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的1方道德上的自省。法律并未禁止,法院也不会予以干涉,   还需注意的是,如果双方分手时未就“青春损失费”、“分手费”达成1致,1方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,向另1方强行索要分手费且数额较大的,可能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。